關于無因管理論文(2)
關于無因管理論文篇二
論無因管理制度的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009-4202(2010)08-200-01
摘 要 管理他人事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所有符合三大構成要件的行為均構成真正的無因管理。對不法管理準用無因管理的規(guī)定,使不法管理所生的利益仍歸諸本人享有,以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少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關鍵詞 無因管理 本人 管理人
一、明確無因管理的地位
對無因管理在民法典中的定位包括兩方面的意思:一是在法理上的定位,二是在民法典位置上的定位。前者是指對無因管理與不當?shù)美亲鳛闇势跫s的性質加以立法,還是把其作為債的發(fā)生根據(jù)加以立法后者是指無因管理在民法典中應該放在何處的問題。關于無因管理在法律性質上的定位爭議不大,現(xiàn)代大陸法系國家大多將其定性于債的發(fā)生依據(jù)之一,在我國未來民法典中也應如此定性。關于無因管理在民法典位置中的定位,是一個難題。首先我們應當明確的是,無因管理管理的規(guī)模雖小,但在邏輯上與合同、侵權行為處于平行的層次,像傳統(tǒng)債法結構之中,將其點綴在各種有名合同之后的做法,是不恰當?shù)摹T谡J識到這一點之后,主要有三種方式供我們選擇一是與合同與侵權行為一樣獨立成編。這種安排從邏輯上說是合理的,但無因管理在內容方面較合同與侵權行為終歸相差懸殊,在條文上與合同、侵權不成比例。從立法技術層面上考慮,不合形式美二是將無因管理規(guī)定在債法總則中,當然該種安排應以設定債法總則為前提三是將無因管理規(guī)定在民法總則中。這是在不設債法總則的情況下的無奈之舉。因為,若不設立債總無因管理就無法在債總中找到位置,而就民法體系的分則制定而言,它是按照權利類型如物權、債權或行為類型如契約、侵權行為來制定的,也難以找到無因管理的位置。此時,在總則中予以規(guī)定成為必然選擇。
二、型構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管理他人事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所有符合三大構成要件的行為均構成真正的無因管理。以管理承擔是否合事務性質標準,以本人意思與管理結果作為分類標準于管理人不公平,將真正無因管理分為適法無因管理、不適法無因管理。但應注意的是適法與不適法的概念分類,已不具有法律評判的作用,而僅將其作為成為構成無因管理債之關系后,管理人與本人之間權利義務具體分配不同的判斷標準。
三、合理權衡個人和社會兩種利益,完善管理人與本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管理人的責任
1.明確管理人與本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首先對管理人與本人的權利義務內容作統(tǒng)一明確的規(guī)定。管理人的義務適當管理義務、繼續(xù)管理義務、通知義務、報告及計算義務。管理人的權利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及利息的償還請求權、債務償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此三者稱為管理人的求償權,其并不以本人得利為限。對于管理事務屬于職業(yè)范圍內的活動的特殊無因管理,管理人可以享有報酬請求權。其次,針對不適法之無因管理,此種特殊情形,于雙方應負的義務范圍內作特別的調整若得本人承認,則視為一適法無因管理,管理人享有一般適法無因管理人同等的完全的求償權若本人不予承認,管理人本人可不履行其交付所得之義務,本人也不必承擔補償義務,若管理人的不當管理承擔行為給本人造成了損害,管理人應就自己的過失承擔債不履行責任,能恢復原狀的,應予以恢復,如不能恢復,即應對本人予以補償,同時立法對管理人做出的除交付之外的其他義務應照常履行。
2.明確規(guī)定管理人的責任。首先,無因管理人承擔的是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尤其注意的是不適法的無因管理人在得不到本人承認時亦應承擔債不履行責任而非侵權責任。因為侵權責任由非法行為引起,而不適法無因管理人未盡無因管理債之義務的行為卻絕非非法行為。其次,關于管理人的責任程度,自羅馬法以來,各國立法均規(guī)定,無因管理人就自己于管理中的抽象輕過失負責,即如果管理人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將向本人承擔債不履行責任。對于此種責任程度,如今很多學者認為甚為不公,應將管理人之責任范圍縮小為具體輕過失責任,及僅達到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的注意為即可。我國也有許多學者支持此觀點。但本文仍認為管理人承擔較重的抽象輕過失責任較為合理。雖然根據(jù)大陸法制度中,在于債務人無利益可言的情況下,如贈與契約和無償委任,贈與人、受任人均僅就重大過失負責的理論,對毫無利益可言的管理人似乎理應向本人承擔較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更輕的義務,即與處理自己事務的同一注意義務或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即可。但我們不能忽視了這樣一個問題,贈與契約和是受限制的。為彌補本人因意思自由受限導致的地位不平等,法律要求管理人承擔更重的責任是合理的。
四、明確無因管理與防止侵害行為的關系,將防止侵害行為納入到無因管理的廣義范疇之內
從防止侵害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分析看出,無論是兩者的實質性構成要件,還是二者立法的價值取向,都沒有本質上的區(qū)別,從外延上看,防止侵害行為屬于無因管理的一種類型,兩者的關系是種屬關系。但防止侵害行為又非純粹的無因管理,因它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的侵權行為,第三人與管理人、本人之間還存在侵權行為關系。正因此種侵權行為存在,侵權人是導致防止侵害人損害的直接原因,當然應首先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并不影響防止侵害人與本人之間存在的無因管理之債,防止侵害行為人當然可以據(jù)無因管理制度向本人主張補償。防止侵害行為人可向侵害人或受益人擇一行使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無因管理債之請求權,也可同時主張,但應以其實際損失為限,不可因此雙重獲利。在侵害非由人為產生時,受益人本人應按一般無因管理的規(guī)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或給予足額的補償。由于防止侵害的行為,可能會有較大的危險性,給行為人造成的損害較大,導致本人無力承擔,國家和社會應當承擔相應的救濟義務。
五、增加對不真正無因管理的規(guī)定
對不法管理準用無因管理的規(guī)定,使不法管理所生的利益仍歸諸本人享有,以除去經濟上之誘因,而減少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參考文獻:
[1]王澤鑒.債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2]葉之年.無因管理與其他債權.人民檢察院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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